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到自首的情形,包括:
一般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上述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若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自动投案的情形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
向单位、基层组织或其他负责人员投案;因病、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罪行未被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亲友后,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需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认定时机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线索前或线索初核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
纪检监察机关未进行立案,或立案后未通知犯罪嫌疑人接收讯问或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
自首的例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以上情形均根据最新的法律解释和规定进行说明,具体案件可能还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