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不是15日,那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长于15日的期限: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长于15日,则按照决定书上的期限履行。
短于15日的期限: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短于15日,则按照15日履行。
此外,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如有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