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为债权担保所设定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从属于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也称为完全物权。
定限物权:成立于他人所有物之上,对标的物一定范围的支配,如地上权、永佃权等。
其他分类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根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改变物的本质和价值的前提下,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
收益权:获取基于所有物产生的利益或收入的权利。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之一,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