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商合一的主要理由包括:
私法一体化:
民事商事同属于私法的调整对象,因此,实行“私法一体化”的立法体制是合理的。
避免立法重复: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商事相互渗透、相互牵制,难以区分。民商合一能够避免因分别立法而导致的重复。
商人阶层的消失:
商人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没有单独制定商法保护的必要。
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民商合一后,可以减少法律适用上的混淆和不确定性。
历史传承:
中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部分原因是历史传承的因素。晚清政府时期,郑毓秀等法学家曾提议学习瑞士的民商合一模式,以减轻立法负担。
社会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法规范逐渐具有民法规范的特征,且商业交易的主体和非特定性扩展,促使商法向民法靠拢。
经济一体化:
当代世界共同市场贸易成员国之间为清除外贸障碍,要求法律统一,使民法与商法统一起来。
尽管民商合一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批评意见,例如可能使民法体系过于庞大,导致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协调性不足。因此,在实施民商合一时,需要谨慎处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连贯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