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通常指的是一个公司与它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业务上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活动,从而可能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以下是判断同业竞争的几个关键标准:
主体判断
竞争方通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或与其他股东联合控制公司的股东。
竞争方也可能是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内容判断
竞争的内容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更重要的是从业务的性质、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考量。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不仅看表面上的业务相似性,还要深入分析业务的实质内容。
影响评估
考虑同业竞争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可能产生的客观影响。
如果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可能对中小股东造成不公平。
监管要求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如果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如30%以上),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避免措施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的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措施。
以上标准可以帮助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