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于2013年8月30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它依据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于评定损伤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的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
医疗记录和诊断:
伤情鉴定还会参考受害人的病历记录、医学影像资料(如X光片、CT扫描等)、医生的诊断意见以及法医学报告等,综合考虑伤害部位、性质、程度和治疗情况。
法律依据:
伤情鉴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对于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况,需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这些标准和依据共同构成了伤情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鉴定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受害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为法律程序和赔偿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