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和措施: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单位和个人应设置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妥善保管发票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防止丢失。一旦丢失,应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需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集中保管与自行保管
在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集中保管统一印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带有企业名头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需用时,向税务机关验旧领新。同时,用票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自行保管领购的发票和带有企业名头的发票。
安全存储
存放发票的场所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基本条件,确保发票实体的安全完整。企业应将发票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或文件柜中,放置在干燥、通风且有安保措施的房间内。
专人保管与专库保管
实行发票的集中专人保管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发等日常工作。同时,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可以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专账登记
设立发票管理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登记入账,通过账、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确保手续齐全,责任清晰。
保管交接
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及领发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在发生移交时,均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
定期盘点
各级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库存未用的发票进行清点,以检查是否账实相符。定期盘点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发票管理中的问题。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合规性,防止发票丢失、损毁和滥用,同时方便查询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