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查封的分配顺序如下:
抵押权优先:
对于同一财产,首先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轮候查封顺序:
如果没有抵押权,则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如果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
参与分配:
对于同一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处分原则:
在多个法院对同一财产进行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特殊情况:
如果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及执行费用后无剩余,或者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能够全部或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则应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剩余财产分配:
在首封法院将查封物处置变现后,如果变价款有剩余,轮候查封的效力可及于该剩余价款,即对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
普通债权分配:
对于普通债权,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这些规定确保了债权人在财产查封后的清偿顺序,同时也考虑了不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债权人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