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出票人:
出票人是票据的签发者,对票据承担最终责任。持票人可以直接向出票人追索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
背书人: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每一个背书人都对后手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任一背书人追索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且追索不受顺序限制。
承兑人:
承兑人是在票据到期日承诺支付票款的当事人。如果承兑人未履行承兑义务,持票人可以向其追索。
保证人:
保证人为票据提供担保,承诺在票据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支付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保证人追索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
其他债务人: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还可以向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些债务人包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
总结来说,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可以选择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和数量限制。这种选择权旨在保障持票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收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