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 女职工最多可以提前15天开始休产假。如果难产,还可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观点认为产假最多只能提前15天,超出部分应当按照病假来处理。此外,1989年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现已失效)第11条的规定,休产假是不能提前或推后的,所以员工的产假最晚的起算日期应从生育当日开始。
建议孕妇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决定何时开始休产假,如果孕期有不稳定的状况,为了保证孕妇及胎儿健康,应听从医生的建议选择合适的时间开始休产假。在此情形下,建议依据医疗证明与公司协商休假方案,例如在预产期前15天的基础上申请提前休产假,相应天数在产假总天数中予以扣除,则期间工资无需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