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工时间以 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具体依据如下: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项目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明确载明的日期为准。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若开工通知发出后,项目现场尚未具备施工条件,则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
若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则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则以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无开工通知或相关证明: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需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等文件中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来认定开工日期。
合同约定的时间:
若当事人之间对开工日期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项目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实际施工条件和合同条款。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开工通知的规定,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