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具有多种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述:
科学性:
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是人们对事物真理性的认识和提炼。它应该是客观、真实、可验证的,科学和适用是标准的生命线。
规范性:
标准是规范性文件,其主要作用是在事物微观技术层面建立规范,实现事务的简化、统一、优化和协调。标准规范是经过科学实证并协商选择确定的,相较于行政类规范,它更具客观性和稳定性。
制度性:
标准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在宏观制度承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并在微观领域和操作层面对具体对象提出精细、专业的技术性要求,创制出事物的底层制度规则。
权威性:
标准需要由权威机构批准发布,并在相关领域具有技术权威,为社会所公认。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强制执行,而推荐性标准则通过经济手段调节,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民主性:
标准的制定要经过利益相关方充分协商,并听取各方意见,以确保其科学性和适用性。
目的性: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通过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语言性:
标准通常以专业术语进行表述,确保其准确性和通用性。
系统性:
标准是一个系统,包括不同层级和领域的标准,相互协调、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
专业性:
标准涉及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契约性:
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涉及多方协商和一致同意,具有契约性质,各方应共同遵守。
综上所述,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制度性、权威性、民主性、目的性、语言性、系统性、专业性和契约性等多种性质,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标准的独特属性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