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则是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此, 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缴纳公积金,无论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还是新调入的职工。各单位有责任在每月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日期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单位应缴存以及为员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项账户之中,并由受托银行负责将其计入每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则是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此, 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缴纳公积金,无论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还是新调入的职工。各单位有责任在每月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日期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单位应缴存以及为员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项账户之中,并由受托银行负责将其计入每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