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户主迁走而其他成员希望留守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处理:
选定新户主
户口的户主迁走后,可以选定家庭成员中的其他人当户主。
迁移时同时指定某人做新户主,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时,新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申报户口登记变更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前往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户籍科,提供户主迁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已迁出户口的注销证明和房屋证明等。
提供迁入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等。
填写迁入申请表格
根据当地规定,填写相关的迁入申请表格,交付相关的申请费用。
如果需要进行照相、指纹等手续,需要按照要求进行。
等待审批
等待审批,根据当地规定,一般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新的户口本。
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迁户后可能影响社保、子女入学、就业、购房、家庭关系等,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补办户口簿
如果户主不给户口本成员使用,可以到户籍科补办户口簿。
公民可以提出让户主带上户口簿原件陪同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或者请求辖区派出所协调解决,经民警说服无效的可以申请发给单独户口本。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顺利完成户主迁走后其他成员的户口迁移和户主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