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已经通过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多次修改。以下是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993年宪法修正案
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
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替换为国有经济。
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宪法修正案
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明确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责任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将《宪法》第28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序言加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将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18年宪法修正案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