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改工作通常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管理。具体来说,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涉及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和预售许可等管理职责,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承担,该办公室有关事项审批后,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
危房改造作为政府行为,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临时性组织机构(如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这些机构可能设在住建委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竣工后的危房改造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综上所述,拆改工作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承担涉及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和预售许可等管理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会同相关部门对危房改造项目的竣工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建议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和所在地,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拆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