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下是立遗嘱的主要程序: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需要涂改或增删,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并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代书遗嘱
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内容,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公证遗嘱
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财产产权证明等。
公证机关审查遗嘱人的身份、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遗嘱内容,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时,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需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内容包括遗嘱人的基本信息、处分的财产状况、具体处理意见、遗嘱执行人信息等。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他注意事项
遗嘱内容应明确,避免包含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内容。
遗嘱人应确保所有遗嘱的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真实有效。
建议在立遗嘱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员,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