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为监察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技术监察
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如“三同时”监察(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护措施与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危害性严重的作业场所及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的方式
报告工作
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单独检查、联合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
审查批准
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察。
“三同时”监察
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
根据需要随时组织的监察活动。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地检查和评定
按照既定的标准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
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内部监督
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强调持续监督,专项监督针对重大变化进行有针对性监督。
外部监督
包括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等。
“四种形态”
对轻微问题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措施。
留置制度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适用程序的严格性、强制性与时限性、谦抑性等特征。
这些监察形式共同构成了一个综合的监察体系,旨在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以及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廉洁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