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残疾抚恤金
伤残军人(包括残疾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有所提高。
定期抚恤金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有所提高。
“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也有所提高。
生活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
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
医疗待遇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
重点优抚对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享受有关费用减免待遇,包括优先挂号、问诊、就医、住院、缴费,以及门诊住院费用的报销。
其他优待
孤老优抚对象在领取抚恤补助金时,可以享受特别优待,多领30%的定期抚恤金。
部分优抚对象每月除了领取抚恤补助金外,还额外有一笔优待金可领,例如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每月可领220元的优待金。
优抚对象可以享受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这些优待措施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