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谈话
谈话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言词交谈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以及调查取证的一项措施。对可能发生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
讯问
讯问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交谈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调查取证的一项措施。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询问
询问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交谈方式,就有关情况向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项措施。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留置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依法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采取留置措施应具备以下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查询
查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邮政部门或企业查询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的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一项措施。
冻结
冻结是指对涉案财产进行控制,防止其转移、隐匿或损毁,以便于案件调查取证和后续处理。
搜查
搜查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对被调查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索,以发现证据或违禁品的行为。
查封
查封是指对涉案财产或证据进行封存,禁止其被转移、隐匿或损毁,以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扣押
扣押是指对涉案财产或证据进行扣留,防止其被隐匿、转移或损毁,以便于案件调查取证和后续处理。
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是指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验,以发现、固定和提取证据的行为。
鉴定
鉴定是指对涉案物品、痕迹、文件等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以确定其性质、状态或来源,为案件调查提供科学依据。
强制到案
强制到案是指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的措施,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
责令候查
责令候查是指对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但不符合留置条件的情况,监察机关依法责令其等候调查的措施。
这些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并且监察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