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房,即政府管辖的公房,其出售流程如下:
签订买卖合同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后,承租人即可凭此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费用
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后续管理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建议: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建议双方当事人仔细核对所有文件和资料,确保无误。
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表完成各项手续。
留意相关税费和费用的缴纳,避免因遗漏而产生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