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力,也称为证据的可采性,是指 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它具体指的是这些材料能否被法院接受并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能力涉及两个方面: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审查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非法获取的证据通常不具备证据能力。
证据的相关性和客观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或虚假陈述。这是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基础。
证据能力是证据在诉讼中被采纳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证据能力也不同于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裁判者的影响力。
总结来说,证据能力是证据在法律上的“通行证”,只有满足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要求的证据材料,才能够被法院采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