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隐瞒收入
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货款隐匿部分收入。
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
虚列成本
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例如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加油费。
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费用。
工资多申报或少申报。
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
计提费用却迟退没有发票。
买发票
企业缺成本费用时购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可能涉及罚款和刑事责任。
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互相开具发票或加第三方,虽然未少缴税,但属于虚开发票,行政法上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利用税收差异性避税
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利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等。
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
利用不同投资方向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
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如分设、合并、新办。
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产品构成、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
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
利用税法漏洞避税
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
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如对起征点、免征额等。
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如投资能源、交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再投资退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