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货币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包括存货损失(如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如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的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如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投资损失:
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
包括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资产损失。
增值税损失:
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企业均自行计算确定。
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
包括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资产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资产评估损失:
因资产评估导致的损失。
其他特殊财产损失:
如因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支出,企业间因销售发生的商业信用,经批准的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抵押资产损失等。
这些损失在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以证明资产损失符合法定条件,并进行专项申报和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