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不得利用其职业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当事人权益。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更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勾结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律师不得私自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司法工作人员,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司法公正:
律师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包括向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诱导当事人行贿。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也不得威胁或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不得教唆或煽动当事人采取任何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应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秩序,不得干扰诉讼或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未经许可自行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或者接受委托人赠与的价值物品或获得其他不当收益: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不得私自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也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赠与或其他不当利益。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双方当事人,也不得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代理或辩护。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必须严格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拒绝或者懈怠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有义务承担法律援助任务,不得拒绝或懈怠履行这一义务。
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不得通过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律师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也不得扣留委托人的材料。
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事,不得超越权限从事其他活动。
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律师不得为非法、不道德或欺诈性的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声誉损失。律师应严格遵守上述行为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和自身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