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明销售假药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明知其销售的是假药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犯罪嫌疑人的背景
学历、专业知识。
从业经历。
药品销售情况
销售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手续。
是否从没有合法手续的人员处以低价购买。
销售方式
药品的交接方式、时间、地点是否正常。
是否在正规药店销售,是否在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
药品本身
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
是否有批准文号、合法的经营执照及许可。
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照片。
查封、扣押的假药及生产设备的实物证据。
交易账目、邮寄单据、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
其他相关情节
是否存在未查验授权文书、未索要发票等“小渠道”进货行为。
是否将药品放在隐蔽位置销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规定。
通过综合以上因素,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可以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其销售的是假药。如果案件中存在其他可疑情节,比如销售价格异常低廉、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等,这些都可能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证明明知销售的药品为假药,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据标准,通常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