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浪新闻记者:苏苏
通讯员:高梓健 邵琦
饮酒一分醉,驾车十分险。五一假期将至,走亲访友、踏青出游、聚会聚餐等活动增多,免不了推杯换盏,酒局散后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近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民警高鹏、袁发望带队在秦园路沙湖路路口附近设卡进行日常酒驾查缉。约24时许,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秦园路行驶至沙湖路口附近时,发现查缉警力后快速倒车,在撞上围墙爆胎后黎某某被警力迅速控制。当事人现场拒不配合吹气,随后民警将黎某某车辆暂扣,并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最终测得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6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目前已将其控制,这种醉驾冲岗挑战法律的行为将受到应有的惩处。
经查,黎某某的醉驾冲岗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属从重处罚情形,涉及刑事案件,后续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武昌交警提醒:请各位驾驶员依规守法,切勿贪杯喝酒开车,“安全”才是离家最近的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