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违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违规行为
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导致向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
投资运作违规,如突破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超比例投资某一类资产等。
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虚假披露,包括未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净值、投资组合、重大事项等关键信息,以及故意夸大投资业绩或隐瞒投资风险。
利益输送,通过关联交易向特定关联方输送利益,损害投资者权益。
内部控制缺失,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环节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监督机制。
违规销售,如夸大产品收益、误导投资者购买、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销售的双录(录音录像)。
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当,对投资风险评估不准确,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违规使用杠杆,超过监管规定的杠杆比例进行投资,放大投资风险。
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如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违规经营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他违规行为
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如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如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如违规兼职。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如通过充当幕后老板,伙同他人招揽工程获利。
对敲交易,即两个账户按照相同的期货合约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的互为对手的交易,通常发生在流动性较差的远期期货合约,通过对敲交易能够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