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依法享受的军人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八项:
军人伤亡保险:
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标准为50万元。
军人伤亡附加保险:
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在领取伤亡保险金的基础上,再领取伤亡附加保险金。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时,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该保险不能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本人,而是通过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并给予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后,士兵会获得一定数额的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就业后,需将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若再次失业,服役年限将与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挂钩。
军人交通意外保险:
为军人提供交通意外保险保障。
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
为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部队提供商业医疗保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保险保障。
这些保险措施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庭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全面保障,旨在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献身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