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是指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但也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滥用,如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未经同意制作他人肖像并进行使用或公开。
2. 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3. 未经同意以其他方式滥用他人肖像,例如用于商业广告或印刷品等。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建议在涉及肖像权的问题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获得必要的许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