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的全国高院包括31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是: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7.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1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8.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5.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6.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7. 台湾省高级人民法院
28.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9.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0.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3.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
34. 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
35. 台湾地区高级人民法院
这些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主要负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并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