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应该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规定而定。
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这些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
辅助设备费用: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设备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
工伤严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保险基金要支付生活护理费。
其他费用:
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实际情况和当地规定执行。
总结:
工伤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用(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外)、辅助设备费用、生活护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和标准需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当地工伤保险政策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