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作为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具有以下职权:
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人事权
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名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财经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奖惩权
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其他职权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校长在学校管理中拥有广泛的决策权、人事权、财经权和奖惩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然而,校长的权力也需要在监督机制下行使,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