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超生罚款的标准如下:
超生一个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
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一倍社会抚养费。
此外,根据最新的规定,深圳户籍人员超生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至少为22万元。如果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因此,具体罚款金额将根据夫妻双方的计征基数和超生子女数来确定,但最低罚款金额为22万元。建议咨询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