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公章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以下是具体的盖印位置和相关建议: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
如果基层党委没有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权限,可以在“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其印章。党委公章必须盖在党委批复意见栏上。
党委批复意见栏
党委公章通常需要盖在党委的批复意见栏上,这是正式文件的规范要求。
党总支无印章的说明材料
如果党总支没有公章,其上级党委可以开具相关说明材料,并在需要盖章的地方进行更正或请示上级党组织。
工作单位
如果有工作单位,党委的章应盖在工作单位的章上。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则应找相应的党组织盖章。
上级党委
在政审表上,支部应签字并盖章,然后将政审表送往上级党委,上级党委也需要签字并盖章。
介绍信
开具介绍信时,公章应为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的公章,不能使用党委办公室的公章。介绍信应在第一联与第二联连接处、落款处分别由开具介绍信党组织加盖骑缝章和落款章。介绍信补填或更正处必须加盖更正章。回执时,应在介绍信第三联落款处由负责回执的基层党委加盖公章。
特殊情况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建议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上级党组织的印章后,在其旁边空白处进行更正,或请示上级党组织。
综上所述,党委公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盖印位置正确、清晰、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事先咨询相关党组织,以确保盖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