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对于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技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
具体安排方法如下:
按比例计算: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例如,如果一个单位有100名员工,那么它应该安排15名残疾人就业。
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
如果按比例计算安排的残疾人人数不足一人,则用人单位可以免予安排,但这种情况较少见。
特殊情况:
对于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对于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建议:
用人单位应认真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法定要求。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咨询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寻求政策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