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构成并不取决于侵占的时间长短,而是主要看侵占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且是否拒不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构成侵占罪: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
遗忘物或埋藏物: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
因此,侵占罪的成立并不受具体时间的限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且是否拒绝归还。如果行为人在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非法将其占为己有,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同时拒不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侵占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表现、财物的数额以及拒不归还的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全面评估。
综上所述,侵占罪的构成并不依赖于被侵占财产持续存在的时长,而更侧重于行为主体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且所占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同时又拒绝归还这一核心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