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城管作为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在获得其他行政机关授权后,其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具体依据如下:
法律授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集中执行:
城管部门作为一个专门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其权力正是源于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
试点和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综上所述,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辅以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地方政府的具体决定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