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缴费满一年: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愿导致的,如被用人单位解雇、合同到期不续签等。
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需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的意愿和要求。
因此, 工作至少一年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时间长度而定: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会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