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绿化违反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等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禁止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绿篱和草坪;
(二)在城市绿地内硬化地面、打砖、挖坑、采石、取土或者焚烧物料;
(三)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围圈树木;
(五)损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禁止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园林、公共绿地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挖掘、损毁树木;
(二)侵占绿地或者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三)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液;
(五)未经许可在绿地内摆摊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