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占道可能违反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明确了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个别业主不得侵占。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
一般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公共空间,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处罚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个人有此类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此类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综上所述,房屋占道行为可能违反《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议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空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